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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C 1973 English Study Guide 螢幕截圖

關於CrPC 1973 English Study Guide

完整 CrPC 學習指南 - 1973 年刑事訴訟法

免責聲明:本應用程式不隸屬於任何政府實體,也不代表任何政府實體。它是一個為教育目的而開發的私人平台。本應用程式提供的任何資訊或服務均未獲得任何政府機構的認可或批准。內容來源:https://lddashboard.legislative.gov.in/actsofparliamentfromtheyear/code-criminal-procedure-act-1973

《刑事訴訟法》(CrPC)是印度實體刑法管理程序的主要立法。它於1973年制定,並於1974年4月1日生效。[2]它提供了調查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以及確定對有罪者的懲罰的機制。此外,它還涉及公共滋擾、預防犯罪以及妻子、孩子和父母的贍養問題。

目前,該法案包含 484 個章節、2 個附表和 56 個表格。這些部分分為 37 章。

歷史

在中世紀的印度,穆斯林征服後,伊斯蘭刑法開始盛行。英國統治者通過了 1773 年的《管理法案》,根據該法案在加爾各答設立了最高法院,後來在馬德拉斯和孟買設立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裁決皇家臣民的案件時適用英國程序法。 1857 年叛亂後,國王接管了印度的行政管理權。 1861年英國國會通過了《刑事訴訟法》。 1861 年法典在獨立後繼續使用,並於 1969 年進行了修訂。最終於 1972 年被取代。

守則下的罪行分類

可識別和不可識別的犯罪行為

主詞條:可識別的罪行

可認定的犯罪行為是指根據該法典第一個附表,警察無需法院授權逮捕令即可逮捕的犯罪行為。對於無法識別的案件,警察只有在獲得逮捕令正式授權後才可以逮捕。一般來說,不可識別的犯罪行為比可識別的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相對較低。根據《Cr.P.C》第 154 條報告的可識別犯罪,根據《Cr.P.C》第 155 條報告的不可識別犯罪。對於不可認定的犯罪行為,治安法官有權根據《Cr.P.C.》第 190 條認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3) 條,治安法官有權指示警方登記案件、調查案件並提交查蘭/報告以供取消。 (2003 P.Cr.L.J.1282)

傳票案件及逮捕令案件

根據法典第 204 條,如果案件屬於傳票案件,治安法官在認定犯罪後將發出傳票,要求被告出庭。如果案件似乎是逮捕令案件,他可以根據他認為合適的情況發出逮捕令或傳票。 《守則》第 2(w) 條將傳票案件定義為與犯罪有關的案件,而非逮捕令案件。該法典第 2(x) 條將逮捕令案件定義為與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監禁的犯罪有關的案件。

最新版本3.8.0更新日誌

Last updated on 2024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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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者

Credison Costa Carvalho

系統要求

Android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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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C 1973  English Study Guide 來源 Google 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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