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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 CrPC 學習指南 - 1973 年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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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CrPC)是印度實體刑法管理程序的主要立法。它於1973年制定,並於1974年4月1日生效。[2]它提供了調查犯罪、逮捕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確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以及確定對有罪者的懲罰的機制。此外,它還涉及公共滋擾、預防犯罪以及妻子、孩子和父母的贍養問題。
目前,該法案包含 484 個章節、2 個附表和 56 個表格。這些部分分為 37 章。
歷史
在中世紀的印度,穆斯林征服後,伊斯蘭刑法開始盛行。英國統治者通過了 1773 年的《管理法案》,根據該法案在加爾各答設立了最高法院,後來在馬德拉斯和孟買設立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在裁決皇家臣民的案件時適用英國程序法。 1857 年叛亂後,國王接管了印度的行政管理權。 1861年英國國會通過了《刑事訴訟法》。 1861 年法典在獨立後繼續使用,並於 1969 年進行了修訂。最終於 1972 年被取代。
守則下的罪行分類
可識別和不可識別的犯罪行為
主詞條:可識別的罪行
可認定的犯罪行為是指根據該法典第一個附表,警察無需法院授權逮捕令即可逮捕的犯罪行為。對於無法識別的案件,警察只有在獲得逮捕令正式授權後才可以逮捕。一般來說,不可識別的犯罪行為比可識別的犯罪行為嚴重程度相對較低。根據《Cr.P.C》第 154 條報告的可識別犯罪,根據《Cr.P.C》第 155 條報告的不可識別犯罪。對於不可認定的犯罪行為,治安法官有權根據《Cr.P.C.》第 190 條認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3) 條,治安法官有權指示警方登記案件、調查案件並提交查蘭/報告以供取消。 (2003 P.Cr.L.J.1282)
傳票案件及逮捕令案件
根據法典第 204 條,如果案件屬於傳票案件,治安法官在認定犯罪後將發出傳票,要求被告出庭。如果案件似乎是逮捕令案件,他可以根據他認為合適的情況發出逮捕令或傳票。 《守則》第 2(w) 條將傳票案件定義為與犯罪有關的案件,而非逮捕令案件。該法典第 2(x) 條將逮捕令案件定義為與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兩年以上監禁的犯罪有關的案件。
Last updated on 2024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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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PC 1973 English Study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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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