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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完整
法国民法典,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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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通常称为“民法典”(通常缩写为“C. Civ.”或“CC”)或“拿破仑法典”,汇集了与法国民法有关的法律,即一套确定个人地位(第一册)、财产地位(第二册)和私人关系(第三册和第四册)的规则。
1804 年 3 月 21 日(30 Ventôse XII 年)由拿破仑·波拿巴颁布,它包含了巴黎习惯的一些条款和法国南部的成文法。从第三共和国经过多次修改和扩展,大部分第二篇和第三篇的原始文章仍然存在(在最初的 2,281 篇文章中,超过 2000 年代初的 1,120 篇)。
《民法典》规定了法国国籍的人(法国公民)、他们的家庭和他们的关系,但居住在马约特岛、新喀里多尼亚和瓦利斯和富图纳的法国人除外,他们根据 1958 年宪法第 75 条,没有选择普通法身份并且具有习惯公民身份的人。拿破仑法典在毛里求斯仍然有效,在英国征服后保留,尽管此后有所发展。
自第三共和国以来,该文本已被大幅修改,但即使在今天,它仍然是法国民法的基础,更广泛地说,是所有法国法律的基础。迪恩·让·卡博尼耶因此谈到民法典时说,它是“法国的民事宪法”。它的领域实际上非常广泛:人的权利(姓名、人的地位、法人资格、无行为能力,即允许通过行为的条件、成为财产的所有者等。 )、家庭法(亲子关系、婚姻、PACS、离婚)、家庭财产法(婚姻制度、礼物、继承)、财产法(什么类型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财产、占有)、义务和合同法、以及第一卷中的一般法律原则,例如未公布法律的无效性(第 1 条)、法律的不追溯性问题及其一般性质(第 2 条)、对外国人的强制性和安全和警察条例的财产,法官有义务对提交给他的所有案件作出裁决(第 4 条),禁止对其决定赋予一般性和监管性(第 5 条)、以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为目的的合同无效(第 6 条),以及 30 年权利和行动限制原则及其减损。